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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医院自杀医院也有责任的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5:02 都市快报

  一名精神病患者,几次自杀没有成功,住进医院后没几天却自杀身亡,死者家属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余姚市人民法院刚审结此案,据了解,作为被告的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被判承担15%的责任,承担病人因死亡造成的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合计44421.6元。

  今年5月7日,来自龙游县的钱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亲属的陪伴下,到医院就诊,院方当天就收诊了,并了解了相关病史。考虑到病人有自杀倾向,医院给钱某的护理定为特
级护理,即24小时有人监护。

  5月11日,医院变更了医嘱,改特级护理为一级护理,即不定期的监护,但两天之后意外就发生了。13日凌晨一点多,护士在查房时,发现钱某已经在医院窗户的把手上上吊自杀了,抢救无效。

  随后,家属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原告代理律师赵明表示,医院变更护理,没有有效的依据,“我们查资料显示,变更护理的当天,死者状态还不好。情绪很不稳定。”所以院方应该对这起医疗事故承担责任。

  让死者家属气愤的是,死者在住院前曾自杀没有成功,到了医院反而自杀成功了。

  面对原告方的指责,被告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钱某的自缢是难以防范的意外事件,与医院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医院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按规章巡视,事情发生后也积极履行了抢救义务……”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应承担15%的责任,“医院在已经了解到死者生前具有消极病史的情况下,在医院下达的医嘱中没有明确提及预防消极的措施,存在一定的过失。”

  (都市快报驻宁波记者黄新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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