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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规定建设项目须通过用地预审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4:4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国土资源部日前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预审是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前的必备环节。新办法规定,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规定完
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此外,为保证预审的质量,增强可操作性,新办法作出了实行分级预审的规定。

  作者:记者张晓松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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