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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就要负责任 “铁老大”撞人不再“白撞”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0:54 江南晚报

  本报郑州消息火车撞人,铁路方是否一律不赔偿?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因火车撞行人而引发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给出的答案是:“铁老大”有过错,撞人也不能“白撞”。

  2003年3月23日上午,村妇王水花沿郑州某矿务局所有的企业自备铁路去往邻村走亲戚,被从身后疾驰而过的火车头将双腿撞断,治疗过程中双小腿被截肢,后被法医鉴定为三级
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共造成各种经济损失143353.86元。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无明显警示标志及相应安全设施。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矿务局作为该铁路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管理和保证行车安全的职责。该铁路在20世纪70年代建成验收时,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看护道口,但后来上述设施毁损,看护人员也被撤掉,因此,被告在保障该段铁路安全方面存在过错。同时,原告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民事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矿务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69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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