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委托书却出租房屋 房屋经纪公司构成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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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08:43 每日新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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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涛 黄先生致电《说法热线》询问:“我和一房屋经纪公司经纪人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次性支付现金共6000元。但该公司并没有房东的委托书。大约2个月后,甲公司拿着房东的委托书要我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房屋经纪公司提议由他们负责解决此事。在甲公司一再催促下,我只好又签了份合同。我认为第一家经纪公司行为构成欺诈,请问能否双倍索赔
金诺律师事务所李金满律师解答:该房屋经纪公司在没有房东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即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黄先生可以要求房屋经纪公司支付所收取的房屋租金的两倍的赔偿。而李某是该房屋经纪公司的经纪人,为其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公司来承担。 新报记者王京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