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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基本偿付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4:4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据建设部提供的信息,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普遍加大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截至10月22日,全国2003年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基本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171亿元,已经偿付146亿元,偿付比例为86%。

  据介绍,全国各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进展很不平衡,天津、上海、山东、
广东、江苏、安徽、湖北、浙江、北京等9个省、直辖市工作力度较大,进展较快,成效明显,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比例已超过95%。但部分地区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措施不够得力,偿付进度缓慢,辽宁、黑龙江、福建、新疆等4个省区的偿付比例甚至不到60%。

  建设部有关领导提出,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在2005年春节前要全部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偿付比例低的地区,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偿付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尚拖欠的25亿元农民工工资的偿付工作。各地对至今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要逐个排查,研究分析具体拖欠原因,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偿还责任,限期偿还,并定时上报偿付情况。凡政府投资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资金,限期偿还。对清理自身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积极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地工程总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可采取不办理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以及又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顿。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05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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