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今天下午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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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4:48 法制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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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购物规定上限 专家称:示范文本不具强制性消费者有权增补维权条款 本报讯(记者吴焕)《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今天下午正式出台,曾令游客最不满的旅行社所安排的旅途购 物过多首次得到限制。合同中明确规定,旅行社须告知游客
据了解,今天下午正式出台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与今年9月提出的讨论稿没有太多变化,采纳了“应 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的建议。 据参加《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讨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市消协法 律顾问邱宝昌律师介绍,示范文本只起到示范作用,对游客与旅行社都不具有强制性。但由于该示范文本是政府部门制定的, 因此很可能会成为旅行社通用的合同。不过游客应该了解,示范文本不是唯一的,消费者有权补充增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条 款。 此前,被市消协所点评的旅游业霸王条款几乎都被避免。 专家点评旅游合同 购物 合同规定:旅行社不得强制游客购物,只要不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自费项目,须得到游客的同意才能进行。而且旅行 社须在旅游前如实告知游客旅途中要去哪些地方购物,所购商品大致是什么物品,并在合同中写明购物的最多次数。 专家:购物应以消费者自愿为原则,很多游客在旅游中不一定会购物,购物也不是旅游的必要条件。担心此条款会被 旅行社不当使用,建议游客可与旅行社就购物签订补充协议。 游览 合同规定:旅行社应告知游客在主要旅游景点游览的最短时间,一旦没有达到最短游览时间,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专家:此条款对维护游客的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参观景点确需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游览目的。此条款对旅行社守法经 营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游客与旅行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行程 合同规定:除意料外因素,旅行社对旅游行程作出临时调整,应当征询游客们的意见,游客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 专家: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是个人身份,签订的不是集体合同,所以每个游客的权益都是独立的,其他人的意见 不能代表游客个人意见,不应简单地归纳为少数服从多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