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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平矿难”谁该引咎辞职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4:23 新周报

  高英雄

  我们为河南大平矿难中遇难的同胞默哀。

  我们向遇难同胞的亲人表示慰问。

  河南大平矿难是天灾,更是人祸。我们在默哀之后感到愤怒。

  这是今年以来最严重的一起安全事故。

  谁该为这起矿难负责?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应当将这起“今年以来最严重的事故”导向问责层面。

  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近几年来,大平煤矿事故不断、安全隐患频现,煤矿所属郑州煤炭工业集团5年来发生的大矿 难事故更是达9起之多。大平煤矿在这次矿难发生之前就存在安全隐患,当地安全监察部门曾多次督促其整改,消除隐患,但 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譬如,2003年11月3日至9日,郑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曾对郑煤集团开展安全执法监察,共 监察了大平、告成、超化3个国有重点煤矿,查出问题100多个,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13份。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行政问责的责任人是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 门正职负责人。对此,中央也有专门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去年以来的“判例”(重庆开县 特大井喷事故,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北京密云事件,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吉林市市 长刚占标引咎辞职),被问责人应当是郑州市市长。

  而2004年5月5日11时,郑州市金水区陈砦冷库码放蒜薹的货架突然倒塌,15人死亡。对此,郑州市市长王 文超在5月6日召开的郑州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上曾向全市人民道歉。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 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按照事故等级分类标准,煤矿发生一次死亡50人 以上的事故属于特大恶性安全事故,因此,大平矿难是一起特大恶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有可能到省一级。

  除了行政问责外,还应有人为大平矿难承担刑事责任。

  是谁对安全监察部门的多次整改处理决定书“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作为国有大煤矿,大平煤矿是否认真执行“先抽 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在井下通风和瓦斯监测监控等安全系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没有强制 性地超限、超能力生产?

  因此,大平煤矿以及郑煤集团所属有关负责人难辞其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即便如此,行政问责和刑事责任也不能挽回100多条失去的生命,惟愿此类灾难性事故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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