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击毙”失当 警方该担何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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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4:22 新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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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周报》记者李韦刘 “长春人质事件”(2004年7月7日)发生之后,出于对“人质”的“绝对负责”,公安部门出台了一个规定: 对现行劫持人质者可以“当场击毙”。至10月底,媒体关于“当场击毙”的公开报道已有十几起。
在十几起“当场击毙”案件中,一些专家和媒体认为,有少数案件处置失当。譬如,西安警方当场击毙讨债人案件(2004 年9月26日),一些专家和媒体认为警方将讨债人“当场击毙”举措严重失当,某中央媒体甚至认为“兰州警方涉嫌犯罪” 。还有一类“当场击毙”失当属于警方误将人质“当场击毙”。譬如银川警方,由于“枪法不准”,子弹击中人质头部然后撞 到墙上,又弹回来,击中了劫持人质者的脑门,人质死亡,劫持人质者仅仅轻伤;另有一类处置不当是警方“当场击毙”无误 ,只是后期处理有误。譬如石家庄警方将劫持人质者“当场击毙”后,将劫持者拉到殡仪馆火化,卸尸工发现人还没有断气。 警方“当场击毙”失当的社会关注度高,是舆论的焦点。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提高警方执法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当场击毙”失当是警方违法吗 “当场击毙”失当是一个现实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应该如何给这种失当行为定性?也就是说,警方是否违法? 有媒体以《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击毙讨债人?》为题发表评论说,在警察开枪的时候,债权人已经不再劫持人质,没 有表现出杀害他人的行为,刑法意义上“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已经消失,所以警方开枪是没有理由的、草率的,兰州警方涉 嫌玩忽职守犯罪。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不该“当场击毙”要看当时的条件而定:劫持者自称按一下按钮就可以引爆炸药,当时的情景 是很危险的,虽然警方处理方式不当,但不构成滥用职权。 还有人认为,警察使用警械不当。譬如,以催泪弹、高压水枪等警械替代“当场击毙”。警察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使 用不同的武器,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 我们认为,“当场击毙”失当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是介于“适当”与“违法”之间的一种状态,是一个技术层面上 的问题。这样定性比较符合现实情况。因为,警方“当场击毙”是这样一种行为:基于公共利益,合法行使公权力,致使行政 相对人生命、身体遭受损害。有人借用“紧急避险”理论来诠释警方的“当场击毙”,我们认为有一定道理。 在目前一些社会矛盾比较尖锐、劫持型犯罪有增加趋势的情况下,对“当场击毙”失当的定性十分重要。 “当场击毙”失当 权利人如何救济 关于权利人的救济,也有两种观点。一是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二是要求国家给予补偿。 我们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说,警察行为的违法性是国家赔偿的一个前 提,而警察解救人质的行为怎么可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国家补偿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譬如《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 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类似这种行政补偿,我国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 。而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交通事故补偿标准。 解救人质慎用“当场击毙”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尽管劫持事件有其特殊性,但为制止这种犯罪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仍然是下下策。在反劫暴 过程中,所有各方的生命都应受到重视。 不“以暴制暴”的同时,还需要警方急中生智采取适情的处置方式,这就更需要一流的谈判专家。北京人民警察学院 反劫暴谈判理论专家高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以暴制暴”容易迅速激怒劫持者,使原来可以谈判的事情变得根本没有谈 判的余地。在人质面前击毙劫持者,对人质本人也会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会使人质在获救后仍处于无穷无尽的痛苦中。如果 在可杀可不杀的情况下杀了劫持者,等于是从反面上刺激了以后的劫持者,使以后劫持者的行为更加疯狂。 相关专题:新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