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行政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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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7:15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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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邹声文 沈路涛)根据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行政拘留最长为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据专家介绍,草案维护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行政拘留最长为15日的规定。但现行条例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行为分别被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时,没有规定上限。草案针对这种情况,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设定了上限,即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草案还将条例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以便公安机关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草案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诉讼期间,有符合规定的担保人的,或者按每1日行政拘留交纳5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被处罚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为了防止行政拘留处罚中非本地人员大量沉积,草案还吸收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定:对常住户口不在处罚地的人员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不适宜在本地执行的,应当移交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