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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7·19”事故案一审宣判 6原告获赔30.2万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6:51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仁儒)18日,备受关注的随州“7·19”特大交通事故肇事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聂鑫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6名受害人家属共获得聂鑫龙家人的民事赔偿款30.2万元,因与另一车主汤某未达成协议,法院依法判决汤某支付6原告各种经济损失26.5万余元。

  7月19日,随州市曾都区新城镇人李保存与其女友王友文及胞兄李保仓,租用个体车主
汤某的桑塔纳前往随州购物,当日由汤某的儿子汤荣辉驾驶在随州购物后,将先期在随州的李霞等人接回新城。行至316国道1292KM+630M处时,与陕西长安县人聂鑫龙驾驶的“东风”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桑塔纳车内7人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随州市交警大队作出聂鑫龙与汤荣辉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鑫龙驾驶机动车在发现对向车辆突然占道时没有采取安全避让措施,以致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害人汤荣辉已承担较大责任,且聂又能诚恳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充分谅解,被害人亲属均书面请求不追究聂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聂鑫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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