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将进行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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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5:28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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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领导干部不称职、不胜任该怎么办?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试行办法》,对认定为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将进行调整。 《办法》对如何认定领导干部不称职不胜任现职作出具体规定:凡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影响全局工作或社会稳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差,事业心不强,工作不作为,所负责的工作连续两年处于后进
《办法》规定,对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采取降职使用,留级降职,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平职调整,辞职,离岗培训,待岗,病休,离岗退养,提前退休等措施进行调整。降职使用,包括正职降为副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副职降为下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不适宜在原地原单位工作的,应调出安排。留级降职,即保留原职级,降低一级职务安排适当工作。平职调整,即平职级调整到适合本人特点和专长的其他领导岗位。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对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不适应现职需要的,安排离职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岗位。对近期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可以待岗。待岗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待岗期间,可安排学习或临时性工作。 《办法》还规定,对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待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