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范粮食流通活动 收购粮食必须取得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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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7:12 黑龙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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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从今年起,在我省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年收购量在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资格许可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之后才能进行收购。这是记者从省粮食局获悉的。 我省确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拥有3万元以上(含3万元)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 和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申请资格许可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证明拥有粮食收购资金的凭证,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拥有或租借粮食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证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目前,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的监督,省粮食局特设监督举报电话:0451—53609771。(黑龙江日报) 作者:张桂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