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公布批复文件 配偶继承房屋免征契税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1:46 京华时报 | |||||||||
|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批复中首次明确表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