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与市民车祸赔偿不同 引发26万与10万之争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5:16 温州新闻网 | |||||||||
|
温州新闻网9月13日消息:一个人如果在车祸中遇难身亡,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获赔金额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一个在城市里工作和生活了20余年的“农民”,在遭遇车祸死亡后其家属能够获赔多少钱呢?昨天,瓯海法院审理判决了这么一起看似平常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不久前,叶某在一起车祸中不幸身亡。后叶某家属与车祸当事人因死亡补偿金数额产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补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里将死亡人的身份进行了划分,即“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按照这一补偿标准,今年浙江省“城镇居民”的死亡补偿金为263600元,“农村居民”的死亡补偿金为108620元,两者因为“身份”不同竟相差了15万多元。 那么,该案的死者叶某家属到底应该获赔多少钱呢?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叶某虽为农业户口,但其1982年就离开其户籍所在地,一直居住在温州市区,并娶妻生子,其常居地在市区已达20余年之久。另外,叶某生前又系温州市鹿城液压润滑设备厂工人,享受企业为其缴纳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企业改制分流后,叶某也一直在市区从事运输工作,其生前收入构成完全来自于城镇,根据死亡补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这一性质,法院遂对本案中“城里农民”叶某的死亡补偿金按城镇居民下判,判决被告方向原告方赔偿叶某死亡补偿金263600元。(温州商报金俊彭迅扬)(来源:温州新闻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