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权在线: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岂能随意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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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9:0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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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高铸成 通讯员黄讯超 钟晶晶 8月27日下午,29岁的叶剑飞女士来到深圳市劳动局仲裁第3庭,作为一起工会委员在任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申诉人,她将原工作单位告上劳动仲裁庭。 2003年7月8日,叶剑飞入职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公司,任人事主管,并签订劳动合
申诉人叶剑飞认为:公司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她,违反了《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19条规定,应当支付她当年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金;她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根据《条例》第31条,公司应当支付她一个月工资;她于2004年3月26日当选为公司工会的组织委员,任期5年,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就应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也就是2009年3月25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接受市总工会的调解,因此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公司应当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等,总计11940元。 被诉人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即告终止。公司于期满前书面通知叶剑飞,完全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因叶剑飞在公司一年期间工作表现不好,经常出现失误,使公司损失了2000多元。该公司认为,叶剑飞虽然当选兼职工会委员,但自当选直至离职都没履行过相关义务,因此不能享受《工会法》所规定的权利。公司曾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愿意恢复叶剑飞工会委员的身份及工作职务,但叶剑飞却一味要求经济补偿。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最后,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公司的代表经过协商后提出,叶剑飞可以回到该公司继续工作,工会组织委员的职位和工作岗位不变,但绝不同意对叶剑飞进行赔偿。叶剑飞认为,经过这次调解后,自己已经不便回到该公司,拒绝接受该提议,坚持自己原来提出的申诉请求。调解未果。 记者获悉,这起工会委员在任职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件,引起了深圳市总工会的关注。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秦说,接到叶剑飞的投诉后,曾和深圳市建设工会的干部一同前往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和调解。当时,公司的解释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公司没有出示任何有关叶剑飞工作期间存在严重失职的证据材料。刘秦认为,叶剑飞之所以能够当选为工会委员,说明公司的员工和领导是认可她的成绩和表现的,否则不可能被员工推选为工会委员。 深圳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就在叶剑飞投诉该公司之后不到一个月,一位李女士也向市总工会投诉:今年4月份当选为该公司工会委员的李女士,也被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同样是合同期满,自然终止。而还差一年多,她就到退休年龄了。 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强明确指出:企业的工会干部是受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的双重保护。这两个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使企业的工会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为职工说话办事。对工会干部劳动关系的处理,企业必须遵循这两个法律。 对这一事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