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三部门联合发文 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价格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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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6:41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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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张洁、实习生夏祎报道:昨日,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和省纠风办联合发文,要求全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凡在我省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以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 实行价格公示的类别为:药品、常用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包括列入国家
公示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等,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应公示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还应注明生产厂家和价格实行周期;医用材料的名称、规格、产地、型号、价格等内容;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栏、价目表、住院费用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对所提供的常用药品、医疗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的执行情况,将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督查,对拒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或消极应付的医疗单位,将予以严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