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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规范》根治剽窃 学术论文须注明引文出处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8:00 每日新报

  《文汇报》供本报专稿我国第一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昨天由教育部正式发布。《规范》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据悉,教育部还将在此基础上,起草《实施细则(试行)》。

  《规范》明确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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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署名不实的问题在时下学术界也较突出,《规范》规定,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规范》还指出,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首创”、“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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