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惩贿选确保“纯洁”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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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6:41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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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23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公路法、公司法等16部法律草案。 下面为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预选再度引入确保“阳光”选举 [意见]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 [修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严惩贿选行为确保“纯洁”选举 [意见]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个别地方出现贿选、拉票的情况,急需对贿选进行界定。对破坏选举的建议增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修改]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代表可与选民见面 [意见]有的地方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选举人的方式过于简单,现在选民大都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因此建议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 [修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罢免代表有限制防止随意罢免 [意见]人大代表是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后当选的,因此,对代表提出罢免应当慎重。 [修改]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十分之一多于一百人,原选区选民一百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