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举法将严惩贿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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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1:2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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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晚报本报综合消息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程序、可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适当提高罢免代表的联名人数。这些引人关注的亮点,出现在今天初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人士指出,这些规定表明我国《选举法》所确定的选举制度将出现实质性的改观。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审议16部法律草案。根据宪法及1995年修改
预选制度:确保“阳光”选举 胡康生说,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规定,易导致“暗箱操作”,建议在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即直接选举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可进行预选。胡康生指出,选举法对预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防止“暗箱操作”。 如何宣传:应与选民见面 对于候选人能否用张贴海报、发表演讲等方式参加选举,选举法并无明文规定,致使这些方式往往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被自量为“禁用”。 鉴于选举过程中宣传候选人方面屡屡发生“突破禁区”的现象,有些地方还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候选人方式过于简单,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建议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据此,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怎样罢免:有限制防随意 现行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有些地方提出,目前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建议适当增加联名人数。 胡康生说,经研究认为,人大代表是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后当选的,因此,对代表提出罢免应当慎重。草案修改为: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1/10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联名人数不得少于30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1/10多于100人,原选区选民10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界定贿选:增加行政处罚 针对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贿选、拉票的情况时有发生,草案对贿选进行了界定。同时,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除原定的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外,还增加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来源:合肥晚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