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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5:30 中国青年报

  应与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问题

  慎重罢免代表 增加联名人数

  本报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崔丽)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程序、可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适当提高罢免代表的联名人数。这些引人关注的亮点,出现在今天初次提请十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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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人士指出,这些规定表明我国《选举法》所确定的选举制度将出现实质性的改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向本次会议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称,根据宪法及1995年修改选举法后在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所获得的新经验,对现行选举法进行修改,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

  胡康生说,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规定,易导致“暗箱操作”,建议在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即直接选举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可进行预选。胡康生指出,选举法对预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防止“暗箱操作”。

  有些地方还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候选人方式过于简单,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建议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据此,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现行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有些地方提出,目前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建议适当增加联名人数。

  胡康生说,经研究认为,人大代表是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后当选的,因此,对代表提出罢免应当慎重。草案修改为: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联名人数不得少于30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十分之一多于100人,原选区选民10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针对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贿选、拉票的情况时有发生,草案对贿选进行了界定。同时,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除原定的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外,还增加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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