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环保 > 正文

“海洋环保法”:一个篱笆缺些桩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10:01 中国环境报

  近日,记者随中华环保世纪行赴渤海采访。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了解,我国目前先后颁布和实施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多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等环境标准。但这些法规的制定均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没有根据新修订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而总量控制制度在《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此外,法律和法规在罚则上的规定也不相衔接。目前,除《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罚额为20万元以外,其他几个条例都是10万元。而新法提高了行政罚款的数额,分不同情况最高可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

  我国已经先后加入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国际公约。但一些法规还没有按照有关的国际公约进行修订。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条款中明确规定“国家制定”,需要法规进行规范,而相应的法规至今没有出台。如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海岸带环境管理等方面,需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予以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专设一章对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做出了规定,但我国目前只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涉及海洋工程的,其他的海洋工程如铺设海底电缆、海底管道等还没有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范。再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确定”。但目前关于离岸排放排污口的设置标准和程序仍没有制订出台,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缺乏对离岸排污口进行监管的手段。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在这方面的步伐比较快,目前《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提交人大审议。但环渤海其他省市还没有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使“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具体制度在执行上存在困难。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千张即时奥运图片报道
UC音频直播奥运赛事
奥运场馆瘦身风波
北航招生丑闻
机动车负全责遭质疑
北京地铁美食全攻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购房租房经历征文
余秋雨绝唱:借我一生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