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中的若干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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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11:53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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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郑州8月11日电(记者李丽静)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二、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三、 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 四、 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