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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管理大学生应首先以“公民”对待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4:05 燕赵都市报

  作者:毛飞

  近日,教育部下发通知,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对极少数确实需要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要经本人和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备案。广东省教育厅则直接明令严禁大学生在外租房,规定在外住宿的学生必须限期搬回学校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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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教育部还是广东教育厅,禁止大学生在外租房居住的理由都是一致的,即为了保证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确,出租屋往往容易成为城市安全管理的真空地带,发生在校外出租屋的各类恶性案件与日俱增,在外租房的大学生难免要承担起较大的人身与财产风险。相形之下,虽然校内宿舍的安全性也未必就十分可靠———继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之后,又有部分地区的高校学生宿舍相继发生盗窃、抢劫、伤害等刑事案件———但终究还是比校外租房的安全系数高一点。

  但是,出发点好并不能说明这样的行为就没有问题。在我看来,以爱的名义强行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是最为残酷的行为之一,而教育部门禁止大学生在外租房居住恰恰就属这种行为。

  除极少数的特例以外,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了,这意味着他们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公民;作为一个真正完全意义上的公民,他们享有一切宪法予以确定的公民权利。“大学生”是他们的身份,但这种身份标签并不能影响他们享受普适全民的公民权———大学生首先是成年人,首先是公民。

  一个生活在法治国家中的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这种选择属于基本公民权之列。大学生作为成年公民,享有对居住地点的完全选择自由,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部门无权剥夺或限制公民选择自己的居住地点,教育部门根本不能仅凭一纸行政部门规章就强行剥夺大学生应享受的公民权。

  从教育部与广东省教育厅的禁令中,我能够体会到教育部门对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与健康成长的关爱之心,但也深深感受到教育部门极度缺乏现代的公共管理理念;通过这些禁令,我们只能看到教育部门对强制性禁令的情有独钟,却看不到教育行政部门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对宪法法律的敬畏。

  一个真正懂得如何在法治国家中进行公共管理的教育部门应该明白,自己能做的应该是不断改善校内学生宿舍的软硬件设施、优化学生的居住环境,吸引更多的大学生自由、主动地选择在校内居住;而动辄以禁令剥夺大学生的选择自由,强行将他们圈入校园,这实在是一种不智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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