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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四项新政策促进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就业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21:33 新华网

  今天上午从有关部门获悉,本市出台4项新政策,对准备申领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及“低保”人员进行就业和再就业扶持。这4项新政策包括:

  建档进行就业动态管理

  本市将为享受失业保险或“低保”人员建立管理数据库,对其接受就业情况、就业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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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就业需求和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力、申请享受失业保险或“低保”待遇的人员,都要持《就失业证》和《身份证》进行求职登记,签订《失业、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将对他们进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并将提供三次就业推荐,促使其尽快实现就业。

  主动参加培训给补助费

  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在接受就业服务期间,对于主动进行求职登记、积极参加培训与接受推荐就业的,属于申领失业保险范围且生活困难的,将比照失业保险金标准,先支付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属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生活确有困难的,采取其他救助方式先给予不超过两个月的生活救助。

  无理拒绝就业停发待遇

  对于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将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由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兑现待遇。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不予受理失业保险和“低保”申请。对于有劳动能力正在享受失业保险与“低保”待遇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分别予以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和取消“低保”资格。

  自谋职业给予启动资金

  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其规定享受期内的失业保险金将一次性发给本人,最高额度不超过其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将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其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费,作为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营业执照期满后不再经营的,可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对于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凭营业执照按“低保”标准一次性发给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自谋职业启动资金。(记者黄助)(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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