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庄强行拆迁每间房仅补50元 一村民告赢村委会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8:24 胶东在线 | |||||||||
|
齐鲁晚报德州8月4日讯(记者 信明栋 通讯员 郑春笋 杨如冰) 为进行村庄规划建设,齐河县一村委会做出每拆一间房屋补偿50元的决定,村民于明水不接受,村委会竟用推土机强行推倒其房屋。于明水无奈告到法院。昨日,德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村委会的行为属违法。 据了解,齐河县的宋店村以前建房零乱,街道坑洼不平,出入十分不便。2001年3月,
按照规划,村民于明水的五间正房均须拆迁,一共才补偿250元。对此,于明水不同意,拖延拆迁。当年4月初的一天,村委会雇用推土机,把于明水的五间北房推倒。此后半年多,村委会既没有付给他拆迁补偿费,也没有安排新的宅基地。于明水诉至齐河县法院,要求确认村委会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2万元,并安排重新建房的宅基地。 齐河县法院认为,村委会的决定是包括于明水在内的全体村民同意的,遂一审判决驳回于明水的诉讼请求。于明水不服,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说,他对整修街道没意见,但补偿费太少。虽然村里曾多次上门做工作,但他都没同意拆房。德州中院审理认为,村委会通过决议整修大街的行为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也是件造福于民的好事,村民是支持的,于明水也表示赞成。但是好事应当办好,村委会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明水同意拆除房屋的情况下,用推土机将于明水的旧房推倒,应当认为是一种强制行为,无法可依,应依法承担责任。因此,德州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确认村委会之行为违法,并裁定行政赔偿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