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辞而别十余年法院宣告他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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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3:36 重庆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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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肖玉实习生邬琳)丈夫不辞而别十余年,家中妻子是否需要一生守候?近日,渝中区法院的一纸判决,了却了71岁老人秀兰(化名)的心事:失踪的丈夫被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死亡,她从此了无牵挂。 秀兰家住渝中区华村,和丈夫王升(化名)同是重庆某电气公司的退休职工。1993年11月13日,丈夫未留下只言片语离家,从此未归。
秀兰说,这些年来,家人从没放弃寻找,但没有结果。 因为丈夫的生死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去年,年届7旬的秀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丈夫的生死做个了断。 法院受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2003年7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寻找王升的公告。一年的法定公告期限满后,王升仍然下落不明。于是,法院做出了宣告王升死亡的终审判决。 哪些情形可宣告死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肖玉实习生邬琳整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