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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提交审议 深圳拟引入引咎辞职制度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5:47 深圳商报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崔霞)经过近一年的酝酿和修改后,《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完成第四稿。市人大法制委会议昨天听取了市检察院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讨论。记者从会上获悉,大多数委员认为条例制定步伐应加快,会议决定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通过,争取提交本月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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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在全国地方法规中率先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从而使法规更具有刚性约束力。

  两种行为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条例草案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引咎辞职:一是违反条例规定,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违反条例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免职或辞退处理。

  六种情形国企负责人将被免职

  条例草案规定,国有企业有6种情形之一,其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员,将由其主管部门一律给予免职处理,并由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这6种情形是: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财务总监联签的规定,擅自决定支付限额以上资金等;在产权转让中,不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不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或越权核销资产损失,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擅自决定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方案;违反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规定,发放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做假账,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不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招投标等。

  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应在7日内全面调查

  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都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其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借鉴香港廉署:将反腐教育列入学生必修课

  据悉,条例草案大胆借鉴了香港廉署的有关规定,规定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应将反腐败教育列入法制教育必修课的重要内容,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诚信意识。草案还借鉴新加坡、韩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有关举报、保护举报人和有关非国有公司的预防职责等方面做出一系列规定。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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