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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作案17起 西安首例“零口供”案犯被判死缓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4:05 新华网

  抢劫出租车,3个月作案17起,侦查和审理中案犯始终对其犯罪事实只字不提。这起西安首例“零口供”案经过省高院二审审理,案犯终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现年35岁的郑红心系岐山人,小学文化,无业。1991年11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2001年11月,又因吸毒被劳教一年。经检察院审查查明,2002年12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郑红心窜至西安市太华路灯具城外,拦乘陈某驾驶的出租车,郑以陈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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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失误将其头碰破为借口,持刀威胁,抢走160元逃离现场。之后,每隔一二十天抢劫一次,有时甚至一天抢两次,每次都拦乘出租车,都以司机将其头碰破为借口持刀威胁,然后将司机随身携带的钱款或手机、小灵通抢走,最多一次劫获财物价值700元。

  2003年3月16日,郑又用惯用伎俩拦乘一辆出租车,正要实施抢劫时,被守候在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出一枚单面刀片和7角钱。

  郑红心自被警方拘留,后被提起公诉、审理,始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只字不提。因此,成为“零口供”案件,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证据能够形成链条,完整地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样可以定罪,对“零口供”案犯定罪判刑。2003年11月,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红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没收个人财产。本报曾对此予以报道。

  近日,省高院经二审审理,并根据最高法院授权对此案作出复核裁定:被告人郑红心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记者尹超肖凌通讯员唐德安)(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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