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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建国案看以权经商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6:45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6月15日,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此,这位“红顶商人”长达10年的官商生涯划上句号。然而,从“马建国案”看以权经商,关于此案的思考远未结束。

  法人代表为何两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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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到1年时间里,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两度变更。1994年2月,刚刚被任命为金牛区民政局副局长的马建国,把国贸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自己变更为狄廷元。约半年后,狄廷元离开公司,知道自己马上要被任命为金牛区国土局局长的马建国,又找到公司职员谢勇全,让谢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马建国为什么热衷于变更法人代表?他自己说得明白:“因为国家规定政府公务员不能经商,我才在工商资料里把法人代表作了变更。事实上,国贸公司的资产仍属我所有,公司的重大事务仍需要我决策。”

  显然,马建国非常清楚国家对于公务员不得经商的规定。关键在于,每一次公司法人变更都能通过有关部门审批,才为他顺利实施这一权谋之术开了“绿灯”。

  违法行为被披上合法“外衣”

  其实,金牛区国土局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

  与成都中普实业公司217亩土地的整个交易过程,马建国都曾向金牛区委、区政府领导请示汇报,也曾在区国土局领导层会议上拿出来“研究”。遗憾的是,没有人认真进行过可行性论证,也没有人了解中普公司和217亩土地的背景。就这样,马建国顺利给这一违法事实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对此,马建国有一段自白:“如果我当时不是金牛区国土局局长,没有我在会议上首先提出中普公司有217亩土地,区领导也不会知道这个情况,金牛区土地开发整治中心也就不会与成都中普实业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区国土局局长,马建国不仅负责局里的全面工作,还分管财务、征地和执法队等关键环节,以至于他总能为自己的以权谋私打开“方便之门”。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形同虚设

  早在1995年和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就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收入和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然而,翻开马建国1996年以来的廉政档案,其申报的收入除了工资,别无它项。马建国曾向组织提出辞去国贸公司法人代表一事,但当时没人深究,过后也没人主动过问,所以马建国顺水推舟,对后来收购成都中普实业公司一事彻底隐瞒。本来,让领导干部主动报告自己的收入情况和重大事项,是出于组织的信任,也是培养官员自我监督的意识,马建国却在相关事项上避重就轻,甚至避而不谈,收入申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形同虚设。

  如此“特殊人才”

  采访中记者得知,关于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是马建国的公司这一事实,金牛区很多老百姓早就知道;在马建国任区国土局局长期间,多次有群众递交信访材料。但是直到2003年,群众把举报信直接交到了市里,马建国的“官商”身份才浮出水面。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马建国长达10余年的平步青云。1993年,商人马建国被金牛区政府招聘为区民政局副局长。此后,这位成都国贸实业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一路坦途,最终坐上金牛区副区长之位。有知情人士透露,马建国是作为“特殊人才”被引进公务员队伍的。王晓虹本报记者陈婷

  编后

  论职位,马建国无疑是官场中的“小人物”。而他之所以能够在短短10余年间聚集数以千万计的资金“为我所用”,用马建国自己的话说,得益于他的身份:“官商”。“马建国案”再度表明,以权经商,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官”、“商”务必分离,决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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