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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找谁说理?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16:0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住在丰台区的杨敬业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交警认定为负全责,他不服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在走访了公安和法院之后,他发现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事人不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最高院又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可诉,这意味着无论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当事人只能无条件接受。北京中允律师事务所饶峙律师今天对本报记者说,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责任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新法反而无此规定,这实在让人无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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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今年5月18日14时,杨敬业骑自行车在丰台区东管头水头庄村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左拐弯时,与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敬业受伤。事故发生后,交通队派员勘察了事故现场,并于6月1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中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杨敬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杨敬业则认为,对方存在车速过快等违反交通法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此外,交警在事隔近1个月后才作出责任认定,超过了法定时限,应予以撤销。

  但是,杨敬业四处询问,却发现他竟处于求告无门的境地,因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把旧交规中对事故责任认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去掉了,也没有设定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四个问题却规定了“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于是,杨敬业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他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拒绝受理。

  饶峙律师认为,新法限制了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最高院的《通知》也剥夺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造成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应有的监督和法院的司法审查。饶峙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特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属于专司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依照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行政法规作出的单方行为,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产生影响并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其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当事人不服,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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