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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工维权省高院出台规范性意见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3: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聂敏宁记者周牧)“今后凡是民工因工资拖欠问题与雇主或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雇主或用人单位应当对拖欠、克扣工资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昨天下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院制定的全国首个维护民工权益的《关于审理涉及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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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工是指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该《意见》的第一条,即对民工作了准确定义。省高院副院长熊选国说,以前民工从来没有法律上的概念,为了保护这一弱势群体,《意见》有针对性地将这部分人定位为民工。同时,对于其他种类的打工人员,在涉及到工资纠纷时,该《意见》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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