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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宜用“举证责任倒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3:38 京华时报

  作者: 郭松民来源:

  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北京市劳保局日前规定:因减少夏季集中用电而轮休的企业,不得因此减少职工的工资。

  这是一个保护职工权益的正确举措,值得称赞。但如何才能真正把它落到实处,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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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们认真考虑。

  目前劳保部门处理劳动纠纷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如何举证的问题。由于原来的举证制度一般是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执行,因此,职工在向劳保部门举报企业侵权时,不仅要证明企业有侵权行为,还需要证明企业的行为错在哪里。由于职工与企业相比,存在着“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两大问题,要做到这些常常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有时甚至会在权衡了利弊得失之后放弃维权行动。

  如果劳保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难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免除本应由举报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实的反面事实,转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如果有职工举报企业减少了轮休期间的工资,那么,不是由举报人提供证据,而是由企业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少发工资。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这些的证据,劳保局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比较符合当前劳资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从各方面的情况看,目前劳动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企业片面强调企业自主权,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于不顾,不注重规范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不成立工会或工会形同虚设,完全起不到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平等协商的作用等。因此,当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时,劳动者根本无法监督企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将有利于平衡这种“不平衡”的状况。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企业也有好处。由于企业的举证责任加大,为了避免在可能的劳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企业便会更严格地遵守《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清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加速向现代企业转型。而职工由于举证责任减轻,维权的成本下降,便不会轻易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职工和企业的互动也会进入良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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