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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被兼并未参加医保的伤残职工医疗费兼并方承担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1:50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昨日,省社保局对原国企伤残职工的补偿金及医疗费报销问题作了专题解答。

  问:我原是南平某国企职工,于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前发生了工伤事故,为三级伤残,原企业每月发放补偿金,医疗费也由企业全额报销。后来企业被一民营企业兼并,企业主从去年起就不再承担补偿金和医疗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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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如果原企业未能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而被兼并,兼并时又未给予一次性补偿的,兼并方应继续承担各项责任,你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应由现所在企业负责发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也由现所在企业报销;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报销,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仍由兼并的企业负责报销。

  问:我原是福州市一国企职工,被鉴定为4级伤残,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没有发放安置费。企业于1999年破产,现要去何处领取伤残费并办理医疗费的报销手续?

  答:如果你原所在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后是按《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26条规定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就不再领取安置费。否则,可按我省《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与离退休等人员保险福利清偿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即伤残职工的定期抚恤金按照法院宣布破产当月,企业的伤残职工定期抚恤金总额的240倍核定。根据国发[1994]59号文规定精神,对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也可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

  关于医疗费报销问题,未参加医疗保险并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的,可根据有关政策,按破产企业离退休实际人数及所在城市上年度退休职工月人均医疗费的120倍核定标准办理。

  N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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