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罢村官 村官告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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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2:08 新文化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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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名村民集体罢免村委会主任一事被书写成文并刊发 本报通化讯(记者 卢红 通讯员王春山)集安市太王乡某村919名村民联名将该村村委会主任刘某罢免后,通化市干部王某和集安市干部李某将该事件经过写成调查报告并刊发,被刘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近日,此案经集安市、通化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王某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1年7月30日,集安市太王乡政府收到了该乡某村919名村民联名提出的要求罢免该村村委会主任刘某职务的申请。8月1日,通化市民政局、集安市民政局、集安市太王乡政府联合召开会议,按照法定程序,于8月11日由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了投票表决,罢免了村委会主任刘某的职务,事后通化市的王某和集安市的李某根据罢免案的经过及工作组的调查结果,撰写了一篇《集安市某村罢免村主任的调查》的文章,在某杂志刊发。刘某发现后,认为王某和李某所写的文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将王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李某所撰写的文章,系一篇关于民政工作的调查报告,其目的在于通过村民罢免村委会主任一事,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其内容真实,也没有侮辱刘某的人格语言,不应认定侵害刘某的名誉权,一审判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对此不服,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6月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新闻编辑:曲兆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