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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新渔业合作协定生效 渔民作业将受影响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7:5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 姚润丰、董峻) 根据中越双方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6月30日正式生效,这将对我国沿海渔民传统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带来一定的影响,渔业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也要相应做出调整。据农业部渔业局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也于30日同时生效,这两个协议于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同时签署。其中,《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是中越两国在进行北部湾划界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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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部湾渔业活动做出的过渡性安排。

  协定通过设立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和小型渔船缓冲区等形式,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北部湾划界对现有渔业活动的影响。根据协定规定,中越两国一方渔船进入“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另一方(即分界线另一侧水域)作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齐捕捞许可证等各种证件,并接受另一方的管理或检查监督。

  协定还规定了双方对等的、进入对方一侧水域作业的渔船数量等,其中“过渡性安排水域”的渔船数每年减少25%,4年后全部退出对方一侧水域;而双方进入“共同渔区”对方一侧的渔船数则由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协商确定,双方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这位负责人表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自治区当务之急要让沿北部湾渔区的干部和渔民学习和了解协定的内容及一些具体规定,落实各项责任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和减少渔业涉外事件的发生,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快沿湾渔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压缩捕捞强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受协定影响的部分渔民转产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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