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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修改后的厦门两项医保管理办法昨日出台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1:3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挺

  通讯员陈相秋

  本报讯 经过修改后的厦门两项医保管理办法昨日出台,新办法中又有一些新变化,几类新增人群若因医院原因无法住院,可以提出申请“家庭病床”,此外在转外就医方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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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新的调整。

  什么条件可申请

  “家庭病床”以往已经开始实施,但新办法对这类特殊情况的人群有所增加,今后那些参保人员因偏瘫、截瘫、恶性肿瘤晚期、骨关节损伤,以及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等符合住院条件的,因床位紧张等特殊原因需设立“家庭病床”治疗者,可以申请“家庭病床”。

  如何申请“家庭病床”

  具体办理程序是:办理“家庭病床”时需向厦门市具备收治住院病人的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填写相关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报医院医保科或分管领导同意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凭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办理“家庭病床”登记手续,同时向厦门市社保管理中心备案。办理登记手续后患者医保IC卡处于冻结状态,即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家庭病床”每治疗周期最长时间为60天,超过期限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程序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转外就医有新规定

  转外就医也有所调整,主要是条件有所放宽,新增设的情况有,因特殊病例需转到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者,异地工作(居住)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到第三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患病后符合情况,可申请转外就医。另外,根据原规定,经厦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仍无法确定诊断者;厦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因设备、技术等无法治疗的疑难杂症,也可以申请转外就医。

  转外就医治疗期限不得超过60天,超过上述时间,因病情需要,继续转入医院治疗的,必须由转入院出具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结算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10%,其余90%按相关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未经社保中心核准,擅自到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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