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省高院终审裁定在青岛中院卡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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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20:12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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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该案指定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一起行政案件,却被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强行指定由该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制日报报道,青岛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3年6月24日经青岛市工商局批准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中外(香港)合资。2001年2月,该公司原股东因欠深圳建行贷款无力偿还,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将公司全部权益转让给深圳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今年元月2日,中燃、深华两公司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该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中燃、深华两公司不服青岛中院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4月7日,山东省高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作出(2004)鲁行辖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青岛中院的裁定,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 然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的行政裁定书不予理睬,在山东省高院作出裁定一个月后的2004年5月8日,又发函继续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虽然中燃、深华两公司于2004年6月2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纠正管辖错误的紧急申请》,要求执行省高院裁定,青岛中院仍然不予理会和答复。 2004年6月8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据了解,中燃、深华两公司出于对法律尊严的敬畏和对法庭的尊重,出庭并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庭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进行审查,而是当庭“口头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而且明确表示该案不同于其他案件,其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上诉”。当被问及为什么不执行省高院裁定时,合议庭称他们“不管什么裁定”。 针对此案,有关专家说,像青岛市两级法院这样对待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终审裁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应引起有关方面和社会的严重关注。(完)(责任编辑:周庚虎) /图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