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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马加爵”于法不妥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5: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何向东

  动辄冠以“马加爵”名字,无论是从道德上来说还是从法律上来讲,都是不妥当的。

  首先,我国法律保护死者的某些人格权。马加爵是罪犯,也被执行了死刑,我国法律规定,对死刑犯,均应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是,为什么不规定连民事权利也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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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呢?这说明,马加爵的某些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还是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的。虽然马加爵是罪犯,也已经死了,但是对于马加爵而言,其某些人格权,比如名誉、隐私等仍然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媒体把“大学生杀人”冠以“××马加爵”的说法,则有可能造成侵权。而且,对于“大学生杀人”案来说,每件案子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案情和“马加爵”案件并不十分相似(比如手段、被害人数等),把“杀人的大学生”都称为“××马加爵”,也容易造成对其他“杀人的大学生”的名誉侵权。湖北省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经济犯罪被媒体称为“女张二江”,其状告媒体名誉侵权并胜诉案即是明证。

  其次,善待死者的人格权是为了保护生者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由于近亲属和死者的特定的身份关系,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影响,并构成了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马加爵因为犯罪被执行了死刑,无论人们怎么评价马加爵,对他是无什么影响了。可是,媒体对马加爵不适当的做法,实际上是对马加爵的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侵害,正如报道中说的,媒体不适当的做法,使马加爵的近亲属蒙受了感情的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因此,媒体的不适当做法事实上是对马加爵近亲属的一种伤害。

  再次,媒体的不适当做法有违社会公德。马加爵犯罪了,或其他大学生犯罪了,他们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不能因为他们犯罪了,就可以“肆意”地对他们指指点点,或纠缠不休,这种做法有违我国传统的道德理念和善良的风俗。而对于马加爵来说,他虽然被执行了死刑,可是其家人对他的怀念、哀思,所体现出的是一种人间亲情,体现的是人性的本质所在。(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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