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4:18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
本报讯(记者张琦实习生谢辉)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信访局、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维护群体性上访现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要求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访,各级信访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接待来访,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上访将予以追究。 《实施意见》从维护上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稳定、规范上访秩序的角度,
对上访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刀具或实施自杀、自焚、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清除、收缴和制止,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在上访活动中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上列队步行或采取集会、静坐等方式形成非法游行示威或变相游行示威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劝阻、制止、警告解散,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由信访部门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或单位教育处理。 对利用群众上访进行破坏活动以及煽动、策划上访群众聚集闹事、制造事端的组织者、策划者,司法机关将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上访活动中借机进行打、砸、抢、烧以及聚众冲击党政机关、阻塞道路交通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制止,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