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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悬赏有价 政府的效能与诚信无价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15:06 南方都市报

  从安徽来广州打工的沈某,3年前举报自己打工的工厂制造假保健品,现在才获得广州市卫生局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沈某以奖金太低为由将卫生局告上了法庭。在前日的法庭辩论上,双方唇枪舌剑,各诉理由,未有高下。这无疑是一个奇特的个案,尤其在当下社会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深恶痛绝、百思而苦无良方的背景之下,更加引人关注。

  中国自古不乏通过悬赏解决难题的成功案例,商鞅为变法而立木赏金,燕昭王欲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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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遂千金乞骨,都表现出两个道理:一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悬赏其实就是一种利益的交换机制,赏金的多少根本上决定于悬赏一方所要解决的问题有多重大,这涉及的是代价问题;二是悬赏机制的成功启动与持续发效,首先在于悬赏一方要言出必践,这涉及的是诚信问题。

  而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悬赏机制依然有效,甚至更胜以往。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与现代政府的有限性,都使得政府更需要民间的智慧与线索来破除某些难题。前些时日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一案,能够迅速得到解决,便得益于此。而在此案悬赏的处理上,公安部门对于悬赏的代价问题与兑奖的诚信问题,都把握得可圈可点。而在阜阳杀婴奶粉事件与广州散装毒酒事件之后,民众献计献策,也都莫不提及应当发动全社会来排查假货,而重金的奖赏,无疑是可以发动全社会,甚至“深入敌后”的不二法门。

  事实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中,对于奖励民众举报倒是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19条明示:“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予以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沈某认为自己3年前举报的案件价值100多万元,10%就有10万元,所以提出获得5万元奖励的要求;而广州市卫生局的理由是,《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情况应当奖励多少,因此裁量权在于行政机关一方,而且假冒伪劣商品本无价值,卫生局在查处该案时,没有查到非法所得款项,也没有罚款,所以100万元价值无从说起。

  双方依据同一条例各执一词的争执,显然暴露出这一条款确实语多含糊,以致双方都可按照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方向来理解。当然,卫生局在查处当初何以竟既没有查到违法所得款项,又没有进行罚款,是可以节外生枝的一处疑问。不过回归沈某与卫生局的对垒,关照当下市场充斥各种假冒伪劣产品的严重性,考虑到行政机关在支付奖金时代表的是整个政府的信誉,事件其实也并不难以呈现出应当倾斜的方向。

  假冒伪劣产品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危害与困惑,由来自有而且愈演愈烈,成为扰乱正常经济秩序与生活秩序的特大公害,特别是涉及民众身体健康的食品药品保健品,致人于病于残甚至于死的恶性事例不时发生。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在这个问题上的赏金奖金,都相对宜多不宜少,而类似于估价的相关要求,对于举报人来说,则宜宽不宜苛——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在奖金的刺激下,大大小小、隐隐约约的各项线索,才可能最大量地浮出水面;若是一定要举报者对于案件破获之后的罚没款数目有个准确的判断和相关知识背景,结果必然只能是完全失去征集造假线索的真正意义与规模效果。

  而在所代表的政府诚信问题上,市卫生局应当更加谨慎。依照条例,卫生局的3000元奖励也自有说法,但恰恰是这种宽泛模糊的规定,更容易让民众不约而同地关心政府一方的态度——更何况即便是这区区3000元的奖励,卫生局也以沈某未提出申请而一拖便是3年。其间的种种,使得悬赏成为双方的利益计较,而完全丧失了示范的效果取向。倘若真应了沈某的一句感叹:“寒心啊,以后谁还去举报!”那政府一方的损失,又岂是5万元可以估量。

  因此,在目前全民讨伐假冒伪劣产品、打假成为社会任务重中之重的背景下,相关悬赏奖励的条例条款,应当进一步往具体化、细节化与导向化的方向去修订。同时,针对奖金的支出,政府也应该考虑设立专门的基金予以保证,以避免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或者更糟的局面——相关行政机关出于部门利益而行有违政府诚信之举。毕竟,悬赏有价,而政府的效能与诚信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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