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增设“扰民罪”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11:18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
□本报时评/陈爱和 今年以来,南京相继发生近百起袭警案件。不少人因此提出:立法机关应将袭警罪从刑法中单列出来,明确赋予人民警察更大的执法自卫权,对袭警者予以严惩,确保执法的权威性(5月18日《新京报》)。
设立袭警罪,可以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给民警执法带来保障。但是,我国警察本来就拥有或能调动比普通人大得多的社会资源,比如警察有枪而普通群众不能持枪,等等,因而警察也该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既然袭击警察不能按袭击其它执法部门,不能按袭击老百姓同等处理,同样,警察犯罪也就不应等同于普通工作人员一样处罚。 虽然每年都有警察受到伤害的案件发生,但警察滥用权力的现象也并不鲜见,甚至于明目张胆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私权滥用。媒体关于警察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以及警察不作为,致使公民权无法得到正常保护的案件报道层出不穷,近年来以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孙志刚案件最为社会关注。 我国警察本来就享有很大权力,甚至可以作出剥夺和限制公民财产、自由的决定,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治安拘留权、收容遣送权、劳动教养权、罚款权,还有很大的司法权,例如有权侦查刑事案件等。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强有力的控警权,有些地方连起码的制约与监督都未必能做到。在这种情况下,仅仅让警察拥有更多特权,那这个社会岂不成了一个强者的世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何建立?所以说,加重对警察犯罪的处罚与增加“袭警罪”同等重要。 事实上,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已经涵盖了这种袭击警察的罪行。而规范公务人员行为方面,法律尚显不足或力度不够。目前警察的执法状况也无法保证袭警罪的正确使用。公平和倾向弱者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观,法律更应有效地保护弱势一方,最大限度地规范强势一方,在增设“袭警罪”之前,不妨先探讨一下“扰民”的问题。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