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岭河缆车坠落事故 潘子灏外婆讨回监护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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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15:22 桂龙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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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陆梅通讯员班进斌李小芳)5月25日,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在贵州兴义县马岭河缆车坠落事故中遇难身亡的潘天麒、贺文艳的遗孤潘子灏的监护权做出终审判决,由潘子灏的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作为潘子灏的法定监护人,撤销潘子灏祖父母潘朝琚、赖月明的监护人资格。 据了解,潘子灏今年7岁,其父潘天麒、母贺文艳于1999年10月3日在贵州兴义县马岭
1999年12月28日,潘子灏父母生前所在单位书面指定双方为潘子灏的共同监护人,轮流行使监护权。双方对此指定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审理认为,轮流监护容易造成潘子灏在生活与学习上的不稳定,使其对环境及教育方式难以适应,影响其身心健康,而贺俊民身患肺结核未痊愈,由祖父母这方承担监护责任较为适当,于2000年2月2日判决指定潘朝琚、赖月明为潘子灏的监护人。 此后几年,潘子灏的外祖父母与祖父母为争得潘子灏的监护权不停地打官司。 2004年2月27日,潘子灏的外祖父母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撤销潘朝琚、赖月明为潘子灏的监护人,指定自己为潘子灏的监护人。 理由是:1、被起诉人年岁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自己还需要子女来照顾,因而无法照顾潘子灏;2、对潘子灏的财产没有妥善保管,侵犯其财产权益;3、有意将潘子灏送给他人收养,在他们极力反对下才未能如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起诉人潘朝琚、赖月明在担任被监护人潘子灏的监护人期间,侵害潘子灏的合法权益,将潘子灏的存款长期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直到起诉人向永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才于2003年5月3日把上述做法纠正完毕;其二,向法庭提交的潘子灏的财产开支账目前后不一;其三,潘朝琚的个人存款与潘子灏的存款混存;其四,被起诉人以其女潘文洪名义为潘子灏投保,对保费来源未明确,对潘文洪享有的撤保及分红权未作约束;其五,以潘子灏名义起诉,因败诉导致从潘子灏的财产中支出诉讼费5810元;其六,限制起诉人对潘子灏行使探视权,人为地隔断潘子灏与外祖父母之间的亲情联系,不利于潘子灏的身心健康成长。 法院还认为,潘子灏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他人对其进行监护。原监护人潘朝琚、赖月明的监护资格在本案中已被撤销,依法应为其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潘子灏近亲属的起诉人贺俊民现肺结核病已痊愈,且潘子灏现又在起诉人住处附近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从有利于潘子灏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不宜再改变潘子灏的生活与学习环境。 5月25日,城北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终审判决:1、撤销被起诉人潘朝琚、赖月明对潘子灏的监护人资格;2、指定起诉人贺俊民、贾琳为潘子灏的监护人;3、起诉人贺俊民、贾琳对潘子灏监护期间,被起诉人潘朝琚、赖月明有探视潘子灏的权利,逢双休日可带潘子灏回家居住1天,逢节假日及寒、暑假可带潘子灏回家居住假期一半的时间;4、起诉人贺俊民、贾琳对潘子灏监护期间,潘子灏的财产由贺俊民、贾琳负责管理。 来源:新桂网 责编:韦力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