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初错抓的他现将获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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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6:40 都市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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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快报讯 磐安县冷水镇庄头村28岁的村民卢海龙近日向磐安县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为他恢复名誉,并赔偿他16609元。 据了解,2001年12月,磐安县公安局以卢海龙涉嫌纵火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2002年3月,磐安县检察院批准对卢海龙执行逮捕,同年7月,磐安县检察院向磐安县法院提起了公诉。
庭审结束后,检察院于同年8月向法院撤回了起诉。2002年11月,磐安县公安局对卢海龙实施了取保候审。2003年11月,磐安县公安局解除了对卢海龙的取保候审。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赔偿办公室工作人员胡为民透露,纵火案的取证往往比较困难,卢海龙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曾承认在庄头村故意放火三次,烧毁民房37间,在刑事拘留、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卢海龙曾多次承认故意放火。“但后来他又全部否认,而且其他物证均已丢失或在火灾中灭失。”检察院因此只得撤诉。 “我被错误羁押335天。”卢海龙说,他原本在庄头村开摩托车修理店,现在根本没脸回去,经济、名誉损失都很大。他被刑拘时,孩子刚满周岁,取保候审出来时孩子已经两岁了。卢海龙为此向磐安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5月14日,磐安县检察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卢海龙的请求依法给予确认:“卢海龙涉嫌纵火罪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属于错误逮捕。” 这意味着,卢海龙将能得到一笔国家赔偿。卢海龙的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说,这类“疑罪从无”的案例近年在浙江很少见到,检察院如此顺利地确认自己的错误也是非常少见的。 (见习记者葛辉 都市快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