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人身安全学校有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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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6:10 杭州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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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日报讯昨日,省教育厅召开《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学习指导会,要求全省中小学将《办法》作为普法内容组织学习。该《办法》是我省第一部有关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政府规章,于本月起正式实施。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指出,预防与处理并重的立法原则,是《办法》最重要最突出的特点。
注重安全预防责任认定 《办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中具有法定责任的共有4条5.5款,规定学生自己在预防中具有责任的有3条6.5款,份额不多,却不容轻视。数据显示,2003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非正常死亡人数总计831人,其中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高达816人。溺水死亡428人中,有425例发生于学生在家期间,交通事故死亡179人中,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占178人。 学校责任投保不得摊派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需要指出的是,学校投保责任险的,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以学校为单位支付,不得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学校组织学生活动有限定 《办法》中有一重大突破的条款,涉及两个方面,即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 发生意外必须及时救护 《办法》事故调查与处理一章对学校及时救护作了要求。基教处董惠铭处长强调,一旦发生意外,学校要采取就地救治和送附近医院救治两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学生在校发生如溺水、触电等意外,校方应尽量争取时间送医救治,不能想当然认为不用送医院了,每个学校都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以备救护应急。 特殊体质学生特殊对待 《办法》在事故预防一章中提到的“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疾病”,一般由医务工作者根据学生体质对照学校组织学生常规生理、心理活动来确定。通常如有心脏病、高血压、血小板过低等疾病,不适合进行剧烈体育活动;传染病、精神病发病期间不适合继续学习。董惠铭处长特别提及,对有自闭症、严重抑郁症等心理疾病,或因挫折产生厌世倾向的少年儿童,校方和家长要高度重视。 擅自外出学校不承担责任 《办法》中提到,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尽了管理义务并无过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还不懂事的低龄孩子跑到校外去,是否也属‘擅自’外出?”董惠铭处长回答,这里有一个界限:三年级以下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孩子应尽量在教师的视野之内或校方的管理之下,避免学校出现管理“真空”状态,否则一旦学生走出学校,也不能视为擅自离校。在校学习的智障儿童一般也不存在“擅自”外出的过错。 (通讯员朱根华记者王倩 杭州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