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弃病中丈夫丧失了正当的遗产继承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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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8:45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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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频道5月26日消息:昨天,读者谢女士向晨报法律热线反映,父亲在1973年与一位刘女士缔结百年之好,对方与前夫育有一个儿子,定居在澳大利亚。1995年父亲中风,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刘女士便于1年后离家出走,飞往澳大利亚投奔自己儿子。后来,父亲的生活起居都是由自己和父亲单位的人照顾的。虽然病榻上的父亲连续数年写下了几百封信要求妻子回国,但刘女士一直没有露面。
2001年,父亲去世了。半年后,刘女士却出现了,她回来的目的是要得到父亲的遗产:父亲与刘女士共有一套价值29万元的房屋。“她多年弃我父亲于不顾,她还有没有权利来分割父亲的这笔遗产呢?” 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海根: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应该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虽然刘女士是谢老先生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刘女士弃病中丈夫于不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遗弃,也就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刘女士已经丧失了正当的遗产继承权,谢老先生的遗产她不能继承。作者:晨报记者李芹 (来源:来源:新闻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