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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狗咬死小狗案”小狗主人获经济赔偿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6:2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5日电(记者李京华)李先生饲养的小型纯种博美狗“哈利”散步时,被邻居家的大型串种犬“大熊”咬死,为此李先生将邻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5日作出一审判决,大熊的主人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5000元,但其精神损失要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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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院介绍,2003年11月8日,李先生带着“哈利”在海淀区五棵松永金里小区玩耍时,“哈利”与刘某饲养的大型串种犬“大熊”发生撕咬。当时“哈利”和“大熊”均未拴狗链。两只犬分别被主人分开后,“哈利”受伤并于当晚死亡。经北京市新世纪动物诊所诊断,“哈利”系因被大型犬咬伤后窒息致死。

  “大熊”身高37厘米,刘某曾为“大熊”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但在填写《养犬义务保证书》时将该犬的身高填写为“30厘米”。因“大熊”身高不符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登记证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刘某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且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该犬将原告李某饲养的犬咬死,给李某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刘某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应根据其责任予以赔偿经济损失。但李某在携犬外出时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饲养的犬束犬链,故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一节,审理法官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宠物并不具备这一特性,故李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完)(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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