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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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1:22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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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省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省各界发布5月1日正式实行的《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 休后奖励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奖励对象包括: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 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无子女退休的, 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
《意见》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和双方没有 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 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 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 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 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意见》要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意见》自执行之日起,以前省政府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 的奖励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记者李娜) 相关专题:振兴老工业基地--再写辉煌看吉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