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车”肇事致人死亡 依据“新规”判刑两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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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02: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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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晨报晨报讯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杜绝不合格车辆和“病车”上路,否则一旦“带病”车酿成事故,事故驾驶员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依据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3年12月23日晚,合肥市某大客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唐某,驾驶本公司一辆凯斯鲍尔大客车沿该市明光路向南行驶至三角线附近时,在前方能见度不清情况下超速行驶,遇一
2004年4月19日,瑶海区检察院以司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瑶海区法院提起公诉,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达标的机动车,在前方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该公司对受害者亲属作出赔偿、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该案正式宣判,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马兴忠 吴功胜) (来源:江淮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