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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枣阳原市长名誉侵权案”引起的思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4日01:34 新京报

  湖北枣阳原市长打赢“女张二江”名誉权官司

  看到《新京报》的一则报道,因涉嫌受贿,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被武汉某报称为“女张二江”,并“确认”收受贿赂8万元。在监狱服刑的尹冬桂委托丈夫将该报告上法庭。4月24日,这宗特殊的名誉侵权案有了一审判决:武汉某报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判令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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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让我想起美国的一起公案,1960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侵害名誉权案。当时作为政府雇员的沙利文先生认为《纽约时报》关于警察袭击黑人学校的报道将使公众在脑海中形成对他不利的现象,要求得到50万美元的名誉损害赔偿,两审法院都支持了他的诉求。

  但联邦最高法院重审了此案,九名大法官一致认为:宪法保障人民批评政府包括政府官员的权利,言论自由应该包括对公共问题自由的、无拘束、健康和公开的讨论,而且其中应该包括对于政府及其官员所进行的猛烈、辛辣的批评,我们应该注意,公共人物及政府官员对比与普通平民而言,其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的范畴要小一些,个人及舆论在发表自己的观点时,绝对的准确是很难做到的,为了保障言论自由,我们必须容忍某些哪怕是错误的陈述,因为这是自由表达所需要的“呼吸空间。”

  这个判例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公共人物原则”、“公共事务原则”等新闻侵权的法律案件处理原则,也就是说,只有证明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或评论时,必须明知所采用的素材是虚假的,或在进行评论或报道时带有主观上的恶意,新闻侵权的行为才能成立。这一判决为美国媒体言论自由推翻原有的重重障碍,因为按原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媒体必须保证所报道的东西是百分之百的真实,稍有不慎,就面临着名誉权诉讼,那么,媒体除了报道风花雪夜或关门之外没有任何的选择。甘草(厦门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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