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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破烂王”排放液氯造成污染事故被判刑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9日10:12 中国环境报

  日前,河南省平顶山市首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由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破烂王”冯某、孙某因将收购的废钢瓶内液氯排放于田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3年7月24日,“破烂王”冯某、孙某开着机动三轮车到宝丰县城收废品时,在县城东关大桥头以3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装有液氯的废钢瓶。当天下午,冯、孙两人将收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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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运至商酒务镇张某处转卖,当用铁撬和扳手将瓶口螺栓撬开后,发现瓶内有物体,气味刺鼻、难闻,就将瓶口螺栓拧紧运到大王庄村西南河北岸排放出瓶内液氯,从而使该村25名村民中毒,数十亩庄稼枯黄,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之后,冯、孙两人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04年3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冯、孙两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中排放有毒物质,致使25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并使数十亩庄稼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认定两被告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鉴于两人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两名“破烂王”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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